2017新疆新修订《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全文内容
在不久前,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次修订不仅将违法生育与征信系统挂钩,更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还额外增加了六十天的产假。这一改变无疑是条例修订中的一大亮点。
自2002年起,《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历了数次修正,如今再次被修订,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政策的调整。随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新理念,以及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对《条例》的及时修正显得尤为重要。
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于违法生育的行为,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更令人关注的是,条例对于生育子女的数量做出了新的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两个子女,而农村居民则可有三个。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城乡差异,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公平性。对于再婚夫妻,也规定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关于婚假和产假的问题,也是公众讨论的热点。修订后的条例对于婚假增加了二十天,而对于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还额外增加了六十天的产假,并给予了男方十五天的护理假。这一改变无疑是对女性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也是对家庭和谐的积极促进。
此次修订的《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责任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还强调了各级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各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协作机制。也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这次修订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口的均衡发展理念,既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希望这一条例的顺利实施,能够推动自治区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此次修订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在这次修订《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深刻意识到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我们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审视和调整。新修订的条例最引人关注的变化便是将违法生育行为与征信系统相联系,这代表着我们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同时也意味着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这一改变旨在引导公众更加自觉地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对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我们充分考虑到她们的生理特点和家庭需求,在原有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六十天,以体现对女性权益的关怀和保护。增加的产假也为新生儿家庭提供了更多的照顾和陪伴时间,有助于促进家庭和谐与幸福。
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我们还综合考虑了城乡差异、再婚家庭等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对生育子女的数量做出了灵活规定。这一改变体现了我们政策的公平性和包容性,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除此之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协作机制。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还能够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们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口均衡发展做出贡献。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新修订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为自治区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根据上一级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该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则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开展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优生优育、生理卫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也有义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级人民应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应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方面,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相关数据。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 生育调节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于违法生育的,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城镇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夫妻则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相关规定的收养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公民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要求的,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夫妻,经过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则不得再生育。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规定计划生育数的,也不得再生育。医疗机构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按照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名转写规则进行规范填写。
新生儿诞生,是生命的起点,对于在医疗机构外诞生的宝贝,家长们需备好相关证明,为宝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这份证明是公安部门落户的必备凭证,如同宝贝人生的第一张通行证。为了这份证明,家长们需持亲子关系声明、家庭接生人员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前往指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的部分。自治区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已经建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农村地区,还鼓励通过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这无疑为计划生育家庭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
在婚育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到了额外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这不仅是对个人幸福的祝福,也是对家庭和谐的有力保障。而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人们的工资、奖金不受影响,充分展现了社会的关怀与支持。
对于那些选择终身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是他们荣誉的象征。这些家庭在享受保健费、退休奖励金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待遇。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每月可领取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农牧民家庭则能享受到一次性奖励、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的优先优惠等更多实惠。
对于那些因子女伤残或死亡而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以及无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他们将被列为五保户家庭,得到社会的重点关照和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还能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得到优先服务,贫困家庭更可优先享受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培训。
而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各级人民致力于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科学知识,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和婴儿健康水平。他们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以增强服务能力。
在广大育龄人群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的医疗、保健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致力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服务,致力于提高避孕节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他们不辞辛劳,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与随访服务,其目标在于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的发生。
在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有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的权利。无论是城市的夫妻,还是农村的夫妻,都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城市的夫妻,其相关的检查和避孕节育费用,可以在生育或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中寻求支持;而那些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则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承担。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仅提供技术服务,更是育龄夫妻的良师益友。他们指导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每位受术者的安全。而育龄夫妻则应当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相关的技术指导。对于那些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我们提倡和鼓励他们选择长效的避孕方法。如果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某些严重遗传性疾病,婚后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对于非意愿妊娠或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执业许可证。任何超越许可证范围进行手术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建立了对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和性保健用品销售等的严密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将根据所在县(市)上一年的人均收入水平,按照三至八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非婚生育的,则按照更高的标准征收。如果违法当事人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则按照三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按五倍征收;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则按八倍征收。对于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违法生育的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时,由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所在县(市)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也可以委托当地的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缴纳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进行代收代缴。所有的征收工作都会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对于那些未达到间隔期就生育的情况,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按照不足间隔期的月份,以当地上一年的人均收入为标准给予罚款。这样的规定旨在鼓励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间隔生育,保护个人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在严格遵守规定的赋予生命最温暖的拥抱——关于计划生育条例的深入解读与修订亮点
针对近期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将对其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并突出其亮点。在保障原有规定的新的条例更加人性化,充满温暖,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处理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家庭,除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处理措施更为细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后,需自理生育费用,并在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农村居民在相应期限内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而已领取《光荣证》的家庭若再生育,将停止享受相关优待奖励,并追回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二、关于非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将由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严重者将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理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将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工作人员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若违章操作或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也将受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奖励与处罚并存
对于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将取消其先进、模范、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相关奖励规定的单位,上级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违法行为的制止与追责
对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等行为,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制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为公民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
本次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在保障原有规定的更加关注人性化关怀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这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家庭的关爱,也展现了法治社会的进步与成熟。希望这一条例的修订能为更多家庭带来温暖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