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最残酷的妇女卖身契到底有多残忍?
典妻制度,作为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与娼妓制度并肩,成为了正式婚姻制度的补充,其历史可追溯至汉代。《汉书·主父偃传》中记载,因战争频繁,众多百姓生活困顿,男子耕田难以维持生计,女子纺织亦不足以支撑家用,导致“嫁妻卖子”的现象应运而生。尽管卖妻尚未成为完整的典妻婚,但它为此后的典妻现象奠定了基础。
到了清代,典妻婚现象因地域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名称和形式。通常,人们将其分为典妻与雇妻两种。验日取值、期满则归的方式属于雇妻,而时间较长则被称之为典妻。在江浙地区,典妻双方需有媒证并订立契约,明确期限和价格。宁波地区的典妻,一、二年为租,三、五年为典,所生孩子归典夫所有。有钱人家的妇女若长期无子,在征得妻子同意后,可通过中间人向穷汉典妻。
而在松阳地区,存在一种“坐堂招夫”的现象。原夫因贫病,征得原夫同意后,妻子将典夫招至家中,收取典金以供养原夫。江苏地区也有将妻子借或租给无子男人的典妻形式,旨在生子。这种借妻或租妻的形式中,典夫需承担家务劳动,期间所生的子女随生父姓,入生父宗,一旦满足原订条件,便解除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借妻不离家,而租妻通常需要离家。
“捆妓”则是将妻子,通常为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出典时,双方立有“捆身字据”,根据女子的容色和年龄,妓院支付相应的典金。在天津,这种现象被称为“押帐”,字据上还会写明典妻的营业年限,注明期限满后妻子离馆的字样。
东北地区则流行一种“搭伙”风俗。长期在外、生活困难的妻子,因与另一男人建立搭伙关系以应对困境。签订搭伙字据时,会明确写出因贫难度日、债务所迫等情况,并表明搭伙之夫代为还债。当本夫回家并付清钱款时,便可领回妻子。一份关于搭伙合同的档案记录着:“立打伙人孙长义因无钱使,将妻子张金香送于张现思名下打伙,言明身价小洋钱三佰元正,押帐钱当面交清。在清代,东北地区作为重点移民地区,人口流动性高、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使得搭伙现象应运而生。
综上,典妻制度在清代因地域差异而展现出多样的形式与名称。这些不同的形式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殊背景和文化习俗。